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103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038號
原 告 許舒婷
許智森
前 列 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又因原告另具
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22號),如經本院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
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
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補字第1038號
原 告 許舒婷
許智森
前 列 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又因原告另具
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22號),如經本院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
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
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