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9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901號
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
訴訟代理人 謝益民
林恚慵
鄧仕祥
被 告 孫榮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,115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
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,115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杜微,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鄭光遠
,經原告以新任法定代理人鄭光遠名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
見本院卷第105頁)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,
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
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4月13日11時
1分許,在行經臺東縣知本至臺東火車站間之臺鐵305車次列
車第1車廂(下稱系爭車廂),以糞便塗抹第1、2、3、4、6
、8、10、12、16號座位枕巾,致上開枕巾經清洗仍污穢不
堪使用,又被告塗抹糞便橫跨多個座位,原告為維護旅客之
健康安全,而需對系爭車廂進行全車清掃、消毒,並需更換
系爭車廂座椅之絨毛布及頭巾,因此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
共新臺幣(下同)184,115元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
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4,1
1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
狀作何陳述及聲明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、地以前揭方式毀損系
爭車廂之座位枕巾之事實,為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下
稱臺東地院)刑事庭審理時所坦承不諱,經臺東地院刑事庭
以113年度東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案)認定被
告成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等情,有系爭刑案判決1份在
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),並據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
宗無訛。又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行為而支出如附表所示之
費用共184,115元,業據其提出車輛清潔報價單、座椅絨毛
布墊及靠背布套報價單、決標公告影本、檢修工作分配表各
1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65至93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
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
認。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。被告既有以上開方式毀損系爭車廂之座椅枕巾,致原告需
對系爭車廂進行全車清掃、消毒,並需更換系爭車廂座椅之
絨毛布及頭巾,以確保系爭車廂之整潔及衛生,維護旅客之
健康安全,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費用,應屬有
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84,
11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0日起(見本
院卷第27頁之送達證書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
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
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雖陳明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惟此乃促使法院之注意,爰不另為
准駁之諭知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附表:
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(新臺幣) 金額 (新臺幣) 備註 1 發現時之緊急清理費用(大掃除) 1車 1,080元 1,080元 2 回車輛保養段後之特別掃除 1車 4,545元 4,545元 3 高溫蒸氣消毒機針對座椅殺菌 1車 3,000元 3,000元 4 全車消毒消臭 1車 3,000元 3,000元 5 椅背消毒清洗後之乾燥作業 1車 2,000元 2,000元 6 更換椅墊絨毛布 40個 1,250元 50,000元 7 更換椅背絨毛布 40個 1,660元 66,400元 8 更換頭巾 40個 39.6元 1,584元 9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16日) 5人 2,917元 14,585元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17日) 4人 2,917元 11,668元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29日) 4人 2,917元 11,668元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30日) 6人 2,917元 14,585元 其中2人為工作半日
114年度橋簡字第901號
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
訴訟代理人 謝益民
林恚慵
鄧仕祥
被 告 孫榮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,115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
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,115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杜微,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鄭光遠
,經原告以新任法定代理人鄭光遠名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
見本院卷第105頁)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,
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
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4月13日11時
1分許,在行經臺東縣知本至臺東火車站間之臺鐵305車次列
車第1車廂(下稱系爭車廂),以糞便塗抹第1、2、3、4、6
、8、10、12、16號座位枕巾,致上開枕巾經清洗仍污穢不
堪使用,又被告塗抹糞便橫跨多個座位,原告為維護旅客之
健康安全,而需對系爭車廂進行全車清掃、消毒,並需更換
系爭車廂座椅之絨毛布及頭巾,因此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
共新臺幣(下同)184,115元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
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4,1
1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
狀作何陳述及聲明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、地以前揭方式毀損系
爭車廂之座位枕巾之事實,為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下
稱臺東地院)刑事庭審理時所坦承不諱,經臺東地院刑事庭
以113年度東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案)認定被
告成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等情,有系爭刑案判決1份在
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),並據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
宗無訛。又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行為而支出如附表所示之
費用共184,115元,業據其提出車輛清潔報價單、座椅絨毛
布墊及靠背布套報價單、決標公告影本、檢修工作分配表各
1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65至93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
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
認。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。被告既有以上開方式毀損系爭車廂之座椅枕巾,致原告需
對系爭車廂進行全車清掃、消毒,並需更換系爭車廂座椅之
絨毛布及頭巾,以確保系爭車廂之整潔及衛生,維護旅客之
健康安全,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費用,應屬有
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84,
11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0日起(見本
院卷第27頁之送達證書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
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
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雖陳明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惟此乃促使法院之注意,爰不另為
准駁之諭知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附表:
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(新臺幣) 金額 (新臺幣) 備註 1 發現時之緊急清理費用(大掃除) 1車 1,080元 1,080元 2 回車輛保養段後之特別掃除 1車 4,545元 4,545元 3 高溫蒸氣消毒機針對座椅殺菌 1車 3,000元 3,000元 4 全車消毒消臭 1車 3,000元 3,000元 5 椅背消毒清洗後之乾燥作業 1車 2,000元 2,000元 6 更換椅墊絨毛布 40個 1,250元 50,000元 7 更換椅背絨毛布 40個 1,660元 66,400元 8 更換頭巾 40個 39.6元 1,584元 9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16日) 5人 2,917元 14,585元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17日) 4人 2,917元 11,668元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29日) 4人 2,917元 11,668元 更換座椅使用人力(113年4月30日) 6人 2,917元 14,585元 其中2人為工作半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