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7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7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沈盈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畇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6,855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
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葉玉芬
114年度橋簡字第7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沈盈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畇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6,855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
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