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29號
原 告 吳昱駟
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
被 告 林家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年
度審附民字第408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6,00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,已知悉法律明
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,竟
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,亦
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,於民國112年8月間,以通訊軟體
LINE(下稱LINE)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「Chenxu」之人聯
絡,約定由被告拍攝傳送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
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之存摺封面,並
於同年月14日,依「Chenxu」指示前往郵局申辦網路銀行後
,透過LINE告知對方網銀帳號、密碼,再於同年9月1日,前
往郵局申辦約定轉入帳號,而容任「Chenxu」及其所屬詐欺
集團成員使用系爭帳戶遂行犯罪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
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同
年8月初,透過臉書結識原告後,佯稱:可以炒作投資拍賣
普洱茶茶餅等語,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9月15日12時12
分許,匯款新臺幣(下同)576,000元至系爭帳戶。前開款
項旋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,製造金流斷點,以掩飾、隱
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,原告因而受有576,000元之損害
。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,請求擇一為原告勝
訴之判決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6,0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﹔
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
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

 ㈡經查,被告因此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30號
(下稱系爭刑案),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
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60,000元,有系
爭刑案判決1份(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)在卷足憑,並經本
院查核系爭刑案卷宗無訛(見本院卷第7頁),而被告經合
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
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
用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。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
果,足認被告可預見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,可能
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,致他人受有財產損失,竟仍將
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,原告亦因遭詐欺而受有匯出
576,000元之損失,與被告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。揆諸
上開規定,被告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,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
員,就原告所受前開損害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
576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6月16日起
(見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08號卷第13頁之送達證書)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又原告乃以單一聲明,主張2個以上之訴訟標的,請求本
院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,為訴之選擇合併,則本院既已認
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上開請求為有理由,自毋庸再
就原告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請求有無理由予以論述,附
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
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,宣告被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,請准
宣告假執行,然此僅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,無庸為准駁之諭
知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