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10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086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莊宗憲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301,3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345元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
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,應徵抗告費1,500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