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小字第12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1203號
上 訴 人 即
被 告 康哲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,704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小字第1203號
上 訴 人 即
被 告 康哲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,704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