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小字第109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97號
原 告 林坤錡
被 告 YANGAT JOHNNY LORD GROSPE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免
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小字第1097號
原 告 林坤錡
被 告 YANGAT JOHNNY LORD GROSPE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免
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