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司補字第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41號
聲 請 人 莊美麗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聖恩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1,2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
費1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
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41號
聲 請 人 莊美麗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聖恩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1,2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
費1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
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