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
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
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經查,本件調解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844,6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
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
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
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經查,本件調解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844,6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
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