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獎金113年度橋補字第7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722號
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
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月桂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9,612元,應
繳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9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