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652號

原   告 洪玲嫈  送達地址:高雄郵局第6之45號郵政信
           箱
被   告 梁懷湘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懷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3年度
橋救字第11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
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
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