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4號
原 告 陳泓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立華即效綠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
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