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6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05號
原 告 林俊邑
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品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