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5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526號
原 告 張力中

張乃止
張陳綉枝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泳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
並提出有原告三人簽章及起訴狀所提證物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