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3年度橋補字第4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480號
原 告 蔡翼檀即六翼玻璃企業社
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59,317元,應繳裁判費3,8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