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橋補字第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38號
原 告 賴曜昌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漳塑膠股份有限
公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