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113年度橋補字第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31號
原 告 懿品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施朋翔即施秋宏即
初犢日式壽喜燒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89,7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