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2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297號
原 告 徐惠英
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玉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6,96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原告汽車行照影本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