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3年度橋補字第2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244號
原 告 盧展毅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瑋婷即浩瀚室
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5,000元,應繳裁判
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
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