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6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07號
原 告 陳麗淑

被 告 蔡鳴峰

莊益南即阿舍室內裝修工程行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
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另因原告原提出之委修單
及收據,僅記載包修之金額,尚難判斷其實際維修項目及其中零
件與工資各別金額,故原告應於庭期5日前提出由修配廠出具分
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收據,如有使用中古零件修復部分
,亦應予以註明,併予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