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4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簡字第474號
原 告 陳○琳
法定代理人 陳○耀
陳○○琳
被 告 徐○銘
法定代理人 徐○峰
兼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韓○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2元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32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係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(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路000號,以下簡稱大義國中)同班同學關係(目前已畢業
)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,班上同學在教室內上表
演藝術課時,訴外人儲希庭躺在地板上,被告趁儲希庭不注
意之際,以手指彈儲希庭頭部方式加以惡作劇。當儲希庭起
身質問上述行為何人所為時,被告竟向儲希庭誆稱係一旁之
原告所為,詎儲希庭未進一步查證,因一時氣憤,出右手揮
擊而打中原告之左臉頰,導致原告因而受有左臉鈍挫傷、左
耳鈍挫傷之傷勢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原
告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2330元、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語
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2330元。
二、被告則以:願意負擔醫療費用,但精神慰撫金30萬元金額過
高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兩造不爭執被告
係以前揭惡作劇方式欺騙儲希庭,致儲希庭一時氣憤打傷原
告,則被告與儲希庭之行為,為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共同原
因,二人應對原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㈡次按慰撫金之多寡,應斟酌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資力與加害
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,該金額是否相當,
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、地
位、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
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之惡作劇行為受有身
體健康之侵害,堪認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,並參酌
原告所舉證據顯示之傷勢嚴重程度、兩造之年齡、身分、地
位、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,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
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之兩造財產狀況,認原告請求30
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,應以1萬元為適當公允,加計
被告不爭執之醫療費用2330元後,原告得請求被告與儲希庭
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萬2330元。
㈢又按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提存、抵銷或混
同而債務消滅者,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;債權人向連帶債
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償務之意思表示者,除
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,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,民法第
274條、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,依此規定,債務人應
分擔部分之免除,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,亦即債權人與連帶
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,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
務之意思,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如「超過依法應分擔額
」(同法第280條)者,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
分,並無作何免除,對他債務人而言,固僅生相對之效力,
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「低於依法應分擔額」時,該差額部分
,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。
㈣本院斟酌被告與儲希庭各自行為對本件肇因力之強弱,認渠
等之內部分擔額,各應為被告負擔4932元、儲希庭負擔7398
元。而原告另與儲希庭以6000元達成和解,低於儲希庭應分
擔額,差額1398元對被告仍生效力,是原告仍得請求被告賠
償之金額即為其應分擔額4932元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932元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
五、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就原告勝訴部分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