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33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339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蘇世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錦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