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1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05號
原 告 邱輝煌
被 告 姜林每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
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
,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宣判,嗣因有尚待調查之事證(警方提
供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)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3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3 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