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2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281號
原 告 劉嘉愷


被 告 簡婉萍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7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987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