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
聲 請 人 劉子豪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
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
費新臺幣1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