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9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989號
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即交通部公路總局
第一區養護工程處

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


一、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
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3,199元,應繳裁判
費2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6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,說明①受損門架是何時設置完成
?②請求金額中,材料、工資各占多少金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