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9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978號
原 告 吳依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