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96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965號
原 告 朱晉輝
兼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靜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接
受報案之警局及報案紀錄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2年度橋補字第965號
原 告 朱晉輝
兼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靜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接
受報案之警局及報案紀錄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