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95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958號
原 告 侯江蓉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報案紀錄影本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