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9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931號
原 告 蕭慧玫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瑋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3,01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並具狀補正①受損房屋門牌號碼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②
房屋租約影本、③刑事偵察案件證據無法提供給民事法院,請把
求償表格的每一項修繕內容(修繕單據影印後很多張字很淡都看
不清楚,應重新提出一疊清晰版影本),對應到受損的彩色照片
或截圖(要編號、編頁,寫在表格上以清楚受損照片對應到修繕
單據是哪一張),重新提出新的表格和證據給民事法院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