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8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893號
原 告 呂雅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具狀補正①詳細求償項目、金額之表格②原告
汽車行照影本、③二手價值跌價損失多少錢的鑑定報告、④修車發
票、⑤有無領到多少強制險保險金之存摺影本或簡訊截圖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