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橋補字第7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72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施順祺發支付命令
(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並經該院以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40號裁定移送本院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