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7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71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39,0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已繳
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2,0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