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6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692號
原 告 張芸嘉

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8,62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提出機車行照影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