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6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689號
原 告 洪建文
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雅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
救助(本院112年度橋救字第2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
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
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
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