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6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662號
原 告 王紅梅
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
3,0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
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度橋救字第21號),如經本院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
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原告另應具狀提出系爭房屋登記第一類
謄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