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2年度橋補字第6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661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宜琳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0,372元,應繳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
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