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10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1083號
原 告 劉千如

上列原告與被告月進忠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6,28
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