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簡字第9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簡字第951號
原 告 郭正東
被 告 李文正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2年
度審附民字第358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2,00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,常
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,且取得他人存摺、提款卡及密
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不法犯行,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
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,並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
,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,
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,於民國111年5月18日、19日先依
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綽號「小緯」(音譯)之詐欺集團成員指
示,至銀行申辦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:000-0000000000
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合庫銀行帳戶)之約定轉帳帳號及OTP手
機簡訊號碼後,即將其系爭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
帳號密碼交付予「小緯」。嗣「小緯」與所屬詐欺集團取得
上開帳戶資訊後,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基於
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所
示之詐欺方式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
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匯款至系爭合庫銀行帳戶內,款項旋
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,藉此製造金流斷點,以掩飾、隱匿詐欺
所得之去向與所在。原告因而受有272,000元之損害,自得
請求被告賠償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
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72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﹔
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
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

 ㈡經查,被告因此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
(下稱系爭刑案)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40,000元
,有系爭刑案判決1份(見本院卷第11至33頁)在卷足憑,
經本院查閱系爭刑案卷宗無訛(見本院卷第7頁)。是本院
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足認被告可預見其提供系爭合庫銀
行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,可能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、一般
洗錢犯行,致他人受有財產損失,原告亦因遭詐欺而受有匯
出272,000元之損失,與被告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。揆
諸上開規定,被告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,而與不詳詐欺集團
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
272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7月8日起(
見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58號卷第5頁之送達證書)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
雖聲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然此僅促使本院依職權
發動,無庸為准駁之諭知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
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,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
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      
附表:
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(新臺幣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自稱係「永夢投顧-謝婉筠」,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原告後,遂向原告佯稱:至「永安投資網站」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等語,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。 111年5月24日8時8分許 30,000元 111年5月26日10時2分許 10,000元 111年5月27日10時6分許 30,000元 111年5月30日10時36分許 77,000元 111年5月30日10時41分許 90,000元 111年5月30日13時4分許 35,000元 合計272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