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
林良諺
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
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
胡祥生
被 告 黃志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,惟因兩造均表示
有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之意願,為使兩造能妥善運用訴訟
外紛爭解決機制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)處理
本件民事訴訟,以兼顧兩造之財產權與隱私權保護(如得聲
請退還部分裁判費、避免判決書類公開)及清償便利性(如
免去日後強制執行之繁瑣程序)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
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
林良諺
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
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
胡祥生
被 告 黃志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,惟因兩造均表示
有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之意願,為使兩造能妥善運用訴訟
外紛爭解決機制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)處理
本件民事訴訟,以兼顧兩造之財產權與隱私權保護(如得聲
請退還部分裁判費、避免判決書類公開)及清償便利性(如
免去日後強制執行之繁瑣程序)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