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簡字第6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簡字第648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陳俊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上倫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
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
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533,2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7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