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簡字第5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簡字第54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黃政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時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,000元,尚應補繳50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