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簡字第11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簡字第1101號
原 告 張瑞村
被 告 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三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黃三文為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
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
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
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
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
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
張雄飛,嗣於訴訟繫屬中決議變更為黃三文,有已報備公寓
大廈管理組織查詢資料在卷可稽。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
,參照前開規定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現任法定代理人
承受訴訟。另原告起訴時係以「心情故事管理委員會」為被
告,若為誤載,應併具狀更正被告全銜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
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2年度橋簡字第1101號
原 告 張瑞村
被 告 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三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黃三文為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
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
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
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
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
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
張雄飛,嗣於訴訟繫屬中決議變更為黃三文,有已報備公寓
大廈管理組織查詢資料在卷可稽。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
,參照前開規定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現任法定代理人
承受訴訟。另原告起訴時係以「心情故事管理委員會」為被
告,若為誤載,應併具狀更正被告全銜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
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