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98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98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
複 代理人 蔡策宇
被 告 王志誠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前於民國
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11月16日9時30分宣
判,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