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8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863號
原 告 倪秋霖
訴訟代理人 倪俊銘
被 告 戴新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,175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,175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郭力瑋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