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8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82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
被 告 謝旭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,315元,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7,315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