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小字第7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77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杉瀅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年度橋小
字第77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表
明對原判決全部上訴,應以其敗訴部分金額核計其上訴利益,是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5,2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
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
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