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2年度橋小字第7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719號
原 告 仁山華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宋美麗
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
莊民華
被 告 張鴻鶯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,000元為原告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,自民國111年5
月起至同年9月止,積欠5期管理費5,000元,經原告催告後
仍未繳納,爰依原告社區規約第16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管
理費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,000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是不合法的管委會,歷年管理費收據亦沒有
蓋收款人的章,也沒有合法開會變更為每月管理費1,000元
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
開會內容,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。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
會者,得以公告為之;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。管理委員之
選任事項,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,不得以臨時
動議提出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,除規約另有規定外,
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
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
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。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、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
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,召集人得就
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;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
,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
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,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
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。
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
有權人後,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
。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
例合計半數時,該決議視為成立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
、第31條、第3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社區原訂於111年3月26日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
,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,未獲決議,依公寓大廈管理條
例第32條第1項規定,於111年4月5日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
分所有權人會議,經7人出席,達區分所有權人人數1/5以上
,並全體一致決議改選主委、財委,並自111年4月1日起調
整管理費為每月1,000元(下稱系爭決議),嗣經原告統計
後,7日內未有反對意見,系爭決議依同條例第32條第2項規
定,視為成立等情,有本院向仁武區公所調取之系爭決議申
請報備資料可資為憑(見本院卷第57至81頁),堪認原告係
依法定程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會,原
告依據系爭決議,請求被告給付每月1,000元之管理費,並
無不合。
 ㈢被告雖辯稱系爭決議作成時,原告沒有選出監委,故系爭決
議應屬無效等語。惟查,被告已於112年2月11日召開區分所
有權人會議選出監委,有該次會議紀錄可資為憑(見本院卷
第135頁),足認原告起訴時組織已屬完備,至系爭決議作
成時原告雖尚未選出監委,但此僅屬應補選監委之問題,不
足作為系爭決議無效之事由。至被告辯稱歷年管理費收據沒
有蓋收款人的章,及原告未依被告要求提供相關管理資料,
原告之財委並非區分所有權人等情,縱認屬實,亦均不能解
免被告依法應給付管理費之責任,被告所辯均非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原告社區規約第16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
5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
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;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
第1項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9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