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小字第6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6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丁冠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渼珞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
明為新臺幣(下同)248,976元,然超過原審請求範圍部分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不得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為追加,故本件徵
第二審裁判費為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(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,並非本院
得准許追加或擴張,併為說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