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6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64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李政賢
陳振盛
被 告 陳均豪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,880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,88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3日20時46分許,無照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被告機車),沿高
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西向東駛至該路段與八德西路之交岔路
口時,因闖紅燈而與訴外人黃富雄(以下逕稱黃富雄)騎乘
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(下稱系爭交
通事故),致黃富雄受有頭部外傷併下頷骨骨折、左側第二
肋骨第一至第二骨折併血胸、骨盆腔骨折、肢體多處鈍挫傷
及下唇撕裂傷,感染性腹瀉等傷害(下稱系爭傷勢)。原告
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、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賠
償黃富雄傷害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85,880元,且系爭交通
事故涉及被告無照駕駛行為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強
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代位黃富雄向被告
請求賠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,民法第184
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駕駛人
駕駛汽車,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並服
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,汽車駕駛人,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
小型車,應處6,000元以上12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
其駕駛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
定。再按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
條之1規定而駕車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,保
險人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,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,代位行
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
條第1項第5款亦已明文規定。
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
聯單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、診斷證明書、強制險
醫療給付費用表、強制險受款人電匯同意書、公路監理資料
有償利用服務網查詢畫面、賠付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
證(本院卷第13頁、第17至27頁、第149至151頁),並有本
院調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
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、道
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道路交通
事故調查報告表㈡-1、現場照片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
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參(本院卷第33至10
4頁),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準此,黃富雄既因被告
無照騎乘被告機車且闖紅燈之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勢,則原告
於依約賠付上開醫療費用後,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
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代位黃富雄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自屬
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
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85,880元,及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9月13日起(見本院卷第141頁
公示送達公告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
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為
裁判費1,000元,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